中国新闻社重庆分社主办
新闻热线:+86-23-67577702
社长信箱 繁体中文
  您所在的位置:重庆新闻网 » 中新要闻 » 中新要闻正文
“黑老大”刑期缩水50年 中刑罚体系受质疑
  2006-08-16  来源:本网  评论
【字体: 】【打印】【关闭】【复制地址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法警在给胡亚东戴上手铐。新华社发 


  中新网8月16日电 北京市二中院日前对以胡亚东、胡亚风兄弟为首的特大黑势力团伙作出了一审宣判。据了解,首犯胡亚东共被指控13项罪名,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罪名对应的有期徒刑加起来高达七十年零六个月,法院决定执行中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二十年。检察日报刊登文章指出,中国的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的规定已经不合理。 
  文章说,“七十年零六个月”的刑期“缩水”至“二十年”,无疑是便宜了这个身负13项罪名的“黑老大”,也给公众留下了“意犹未尽”之憾。 
  目前在中国的刑罚体系中,作为一种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无疑居于中心地位。中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文章认为,有期徒刑“最高年限二十年”显然是失之于轻。量刑的依据应当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人犯一罪与一人犯数罪相比,无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还是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而犯数罪的人理所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刑罚处罚。比如,数罪并罚七十年、与数罪并罚二十五年均是执行二十年的刑期,这显然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如果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与犯罪人因犯罪所受的惩罚明显失衡,就不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不可能建立。 
  再者,从实践上看,由于中国人口寿命延长等原因(解放前中国人口平均寿命为35岁,现在则为72岁),有期徒刑本来所具有的剥夺、威慑等功能也因“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的限制而大打折扣。 
  为了加大有期徒刑的威慑作用,真正做到罚当其罪,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重新设计。现行刑法对刑期幅度设计为如下三类: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文章建议,应当增设“超长刑期”的有期徒刑,把有期徒刑刑期的幅度分为四类,除了上述的三年以下的短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中期徒刑以外,将长期徒刑修订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另设立十五年以上的超长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为三十年甚至更长一些。 
  对于人的一生来说,失去30年甚至30年以上的自由,这样的代价才能称得上是“无法承受之重”。这样,中国刑罚体系将会趋于更加公平合理,而且能为将来我国全面废除死刑作好必要的准备。(王威)

【责任编辑:ADsen】
相关链接»
重庆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新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重庆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重庆新闻网采编部 电话:+86-23-67577702

  推荐新闻
  要闻推荐

关于我们  |  在线投稿  |  值班编辑  |  联系方式  |  社长信箱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 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 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必究
Copyright © 2000-2008 cqnews.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新·重庆新闻网 版权所有
制作:中国新闻社重庆分社网络部 最佳浏览:1024*768 IE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