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在年底前补齐保费
今年初,市医保中心对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又不足30年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清理督促,大多数单位补缴了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单位和人员未完成不足30年缴费年限的补缴工作。
截至2009年10月,缴费年限不足30年,需要认定工龄确认补缴年限的退休人员近万人,按规定,参保人员应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内,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按规定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须在年底内补清。”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说,没有按规定补齐保费的,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特殊原因可延时办理
依照市人保局通知要求,下列三类人员必须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保费补缴。如,一是在社保公共窗口办理了人员在职转退休手续后,未将档案交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视同缴费年限;二是办理了在职转退休手续后未及时把人事部门的文件拿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人员信息维护;三是部分单位不了解相关政策,不知道要补足不足30年的缴费年限。
市医保中心特别提醒,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人员,及时由单位的经办人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补缴手续,若参保人有特殊原因(由市人保局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可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善工龄认定手续,办理补缴事宜。(记者 罗强)
哪些人需要补缴?
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30周年的,需要一次性补足不足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补缴年限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参加基本医保的,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2005年1月1日至参加医保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不足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年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在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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