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他受贿51万元
11月3日,市二中法院开庭审理徐长春涉嫌受贿一案时,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在2002年至2009年期间,徐长春利用其任开县副县长、开县新城建设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
2005年至2009年5月期间,开县建委职工肖某(另案处理)为感谢徐长春在其承接开县中学房建工程、开县水务集团管网工程、开县新城建设开发公司人行道硬化工程及调动其侄儿工作等方面的“关照”,先后7次送给徐长春现金共计40万元。
2002年至2004年间,重庆某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为请求徐长春在其承包开县水泥厂工程时帮忙,先后两次送给徐长春现金共计11万元。
辩解:收了钱没帮忙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徐称自己收钱是事实,但没有为行贿人办事,收钱完全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徐长春称,“肖某和我弟弟是好朋友。当我弟弟在2000年患癌症时,肖积极为我兄弟联系医院;弟弟在北京去世,肖又赶到北京,亲自为我弟弟穿寿衣……”肖某的这些行为令他感动,两人结下深厚的友谊。
徐长春承认自己收了肖某的钱,但没有为肖办事。而对于王某,徐辩解说,“王某对其母亲很有孝心,而我在开县也是有名的孝子,因此我俩成了好朋友。我收了王某的11万元现金,但同样没为其谋利。”
庭审期间,徐长春一直在为自己辩解,称指控虽是事实,但收钱并没有给别人谋取利益或者帮忙,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然而,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称,徐长春以前的供述、肖某和王某以及一些业主单位的负责人均证实,徐长春曾给一些单位的负责人“打招呼”,希望把其单位的工程交给肖某或王某做。
判决:受贿获刑11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长春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打招呼,为肖某、王某二人承包工程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肖某先后7次送现金40万元,王某先后2次送现金11万元,徐长春共计收受贿赂51万元。案发后,徐长春退赃款8.15万元。
市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长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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