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市高院对黎强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黎强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黎强有期徒刑20年和其余30名被告人所处刑罚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以来,黎强以渝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利用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公司成员形成的制约关系,指使、授意在渝强公司担任领导层的家族成员、员工及部分承包车主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黎强为组织、领导者,以何永红、来有刚、黎德明为骨干成员,以伍树峰、伍树芹、张文友、付培军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9年12月29日,市五中院对黎强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黎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万元。其余30名被告人中,有25人被分别判处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3人被宣告缓刑,有1人被判处拘役,有1人被单处罚金。
市五中院一审判决后,黎强等人提起了上诉,市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记者 唐中明
王天伦被判死缓罚金1亿
2月8日,市高院对王天伦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王天伦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王天伦、唐友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及其余21名被告人无期徒刑、1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5月以来,王天伦等人通过长达10余年的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将“注水猪肉”强行在其非法控制的农贸市场内进行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
2009年12月30日,市五中院对王天伦等23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判处王天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唐友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21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1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王天伦等人提起上诉,市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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